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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111學年度第2學期僑生學生輔導實施計畫(2022-12-26)

主旨:

為提高僑生國語文與基本學科之學習能力,加強僑生課程研習,

請符合規定且有意申請補助之大專校院,於112年3月20日前檢具

111學年度第2學期僑生學生輔導實施計畫,依說明函送本部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僑生學業輔導實施要點」辦理。

二、 學業輔導對象為各校1年級新僑生之基本學科經測驗或考查程度較差者,

及2年級以上僑生基本學科不及格者。

三、 依前開要點規定,僑生人數滿6人可開班,所設科目領域以以國文、憲法與立國精神、歷史、

地理、英(外)文、數學(包括微積分)、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基本學科為範圍。

四、 補助項目包括:

(一)教師鐘點費,依111年2月1日起生效之行政院核定修正「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

鐘點費支給基準表」辦理。

(二)教師鐘點費所衍生之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以補助投保單位負擔之補充保費為限。

(三)業務費(包括補充教材、印刷及雜支等費用),每期每班(科)不足10人者,

每班(科)補助費為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10人以上者每班(科)為2,000元。

五、 旨揭僑生學業輔導屬學校正式課程以外之補充性學習,於學期中利用課餘時間或假日辦理,

如屬學校依大學法等規定開設之必(選)修課程不得申請。考量相關預算有限及經費之有效運用,

每校每期同一科目以補助開設1班為原則。如同一科目須開設超過1班,請於來函敘明原因及必要性,

俾憑審核。

六、 本項經費補助以全額補助為原則;直轄市所轄大學請由市政府函轉本部辦理,且其補助比率依中央

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等規定辦理。

七、 請檢具實施計畫(含開設輔導科目、各科班數、各班人數、全期授課週數、每週授課時數、

各科參加僑生名冊、任課教師職別、姓名、授課時間表、本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

申請補助鐘點費、申請補助業務費),如係地方政府所轄學校併請檢附

「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經費請撥單」,向本部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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