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徵免營業稅規定案

(一)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收入之營業稅課徵,應按「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

      作收取之各項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徵免營業稅規定」

     (詳財政部令附表)辦理。

(二)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之收入,依前點規定應課徵營業稅者,以簽約日於

      109年7月1日(含)以後之案件適用。

(三)財政部令發布日前,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之收入,已依該部108年1月8日台

      財稅字第10700704180號令規定報繳營業稅,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得適用該

      令規定,其有溢繳稅款者,准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