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衛生福利部107年4月13日衛部中字第1071860547號函諒達。
二、依旨揭原則補充說明如下:
(一)調修業務費(講座鐘點費及出席費)於原核定總經費勻支,
不限定係從人事費或管理費流用,且免報衛生福利部核定。
(二)衛生福利部科技計畫均採逐年簽約,本年度已無剩餘預算可辦理追加經費,
故不開放追加預算之申請。
三、依「衛生福利部補(捐)助科技發展計畫經費使用範圍及編列標準」規定,
專任助理應依本部所訂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如附件)編列專任助理薪資。
(一)計畫執行期間107年1月1日起(含跨107年度計畫),採新制酬金支給基準表編列人事費用,
針對調整工作酬金後所增加之經費(含工作酬金及相對應之勞健保費用、公提離職儲金或勞工退休金等),
於原核定總經費勻支;為便於各機構執行,不限定係從人事費、業務費或管理費流用,
且免報衛生福利部核定。
(二)因調薪過後發生超過「補捐助編列基準及委託編列原則」人事費之總金額超過總經費50%之情事,
將視為例外情形不需報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