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辦理。
二、旨揭產學計畫執行起日為102年11月1日,欲申請之教師須於102年7月11日(星期四)前完成線上申請作業,並應於線上申請系統簽署利益迴避暨保密聲明。
三、另合作企業派員參與產學合作計畫或提供設備供產學合作計畫使用作為出資比一節,應備資料如下:
(一)合作企業指派具有研發能力之員工參與產學合作計畫,應就所派人力完成評價,並由申請人檢齊評價文件,送經計畫執行機構循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該指派人力之評價可申請作為合作企業配合款之出資比。
(二)合作企業將供產學合作計畫執行使用之設備完成評價後,由申請人檢齊相關評價資料及同意設備所有權移轉予計畫執行機構所有之承諾書等資料,以供該設備所有權於簽約後三個月內移轉予計畫執行機構所有,並循計畫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該項設備之評價申請作為合作企業配合款之出資比。
四、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計畫相關文件可自行於國科會網站(http://web1.nsc.gov.tw/)之「最新消息」或「學術研究/補助獎勵辦法及表格/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下載利用。
五、本案聯絡人:
(一)有關電腦操作問題,請洽國科會資訊系統服務專線:電話:0800-212-058,(02)2737-7592。
(二)相關規定如有疑義,請洽國科會綜合處:電話:(02)2737-757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