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本(100)年9月8日臺陸字第1000164032號函所稱「掛名『China』或『Taiwan, China』,一概不承認,...。」乙節,係指國內學者於投稿或與大陸學者共同具名於學術期刊發表論文,有關作者之國家名稱,未遵照一般國際規範,逕以不符合我國整體利益之方式參與及署名,致貶抑我國國家地位者。
二、學者若發現所投稿件之國家名稱遭擅自修改,應於第一時間主動提出抗議,要求該期刊更正。
三、各校應建立類此事件之處理機制及流程並進行宣導,相關處理原則參考外交部及國科會相關函示辦理,未依前述處理原則積極處理者,則視個案情況作為教育部督導校務及相關計畫補助參採之重要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