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有關技專校院113學年度辦理「外國學生招生名額」申請作業一案,請查照。
說 明:
一、 有關113學年度外國學生招生名額申請方式說明如下:
(一)依據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下稱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
(二)復依據辦法第17條規定,專科學校五年制(下稱五專)招收外國學生,除依第20條規定辦理在臺已具有合法居留身分之外國學生申請入學外,應擬訂招收外國學生來臺就學有關計畫,於每年11月30日前報本部核定後,始得招生。五專招收外國學生計畫未獲本部核定者,將不核予該學制當學年度招收外國學生名額。
(三)申請時間:112年5月26日(星期五)前提出申請。
(四)申請學制:以113學年度日間學制為限。
(五)招生名額:請學校依下列原則填報並檢送「113學年度技專校院外國學生名額申請表」(詳如附件1),備文函送一式2份至本部。
1、其招生名額以本部核定學校前一學年度(112學年度)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原則。惟自113學年度起,外國學生招生名額以排除重點產業領域系所學生名額後,再採百分之十計算。有關112學年度重點產業系所外國學生名額,刻正另案辦理。
2、如學校擬申請招收外國學生名額「超過113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者,請提出增量計畫(包括品質控管策略及配套措施),詳如附件2。
(六)為配合本部擴大招收境外學生之政策及回應學校實際招生需求,如學校規劃招生名額有各學制流用需求者,請學校於來函敘明具體事由,併同流用申請表(如附件3)報部申請。另如經本部核定各學制招生名額後,仍有流用招生名額之需求者,可另案敘明流用目的報部調整各學制招生名額,並經本部審酌核定後始得流用。
(七)另附件1、2及3之申請表皆分為2版,請一般學校(無辦理重點產業系所學校)填寫A版;有辦理重點產業系所學校填寫B版。
二、 倘有被本部列計為專案輔導學校、經本部禁止招收全部或部分國家境外學生,及所系科因不符「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所定師資質量而致調整招生名額或經「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查核被列為持續列管或不通過之情事者,不得招收境外學生,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