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作業要點-112年修訂(112年1月18日)

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作業要點-112年修訂(112.01.08經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說    明:
1. 依教育部來文111年12月07日臺教技(三)字第1112303937B號函辦理。
2. 形式一:教師至產業實地服務或研究(深耕方式),服務義務履行完畢前之限制行為訂定。
3. 要點增列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如下:教師未完成服務義務履行完畢前,不得辭聘、調任、提前退休或再次申請實地服務或研究等限制行為
4. 增訂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112.01.18校務會議),經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
5. 要點全文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