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第一學期清寒僑生助學金
(一)申請對象:全年級僑生(不含研究生、延修生)。
(二)補助金額:每月3000元/補助一年。
(三)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1月15日12:00止,逾期不予受理。
(四)繳交文件:
1. 一年級:申請表(附表一)、清寒相關證明及審查評分標準表(附表二)。
2. 二年級以上:申請表(附表一)、清寒相關證明、成績證明及審查評分標準表
(附表二)。
3. 轉學生應另附原就讀學校之轉學證明書或肄(修)業證明書以及前一學年或最
近一學年之成績證明。
4. 清寒相關證明依僑生所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務證明或清寒證明(限中文或英文);
必要時得由本校函請僑務委員會查證。
*若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助學金。